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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开发票要用一小时?

  近日有旅客反映,营改增后在酒店开发票被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前后耗时一个多小时才开出发票。对此,税务人士指出,这位旅客反映的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由于目前在营改增初期,各方还需尽可能互相体谅。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开具用于单位报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和原来的程序一样。
 
    近日有住酒店的客人反映,临结账要开发票时被酒店要求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这让住客措手不及来回折腾了一个多小时才开出发票,甚至为此把上午的机票都退掉了。根据酒店的说法,开增值税就要求提供这些资料。那么是不是今后我们开发票都要这么麻烦呢?
 
    对此,昨天税务人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这位旅客反映的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对于普通消费者开具的为单位报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没有这么复杂,与之前开具发票的程序完全一样,只需向商家提供单位名称即可,回单位即可正常报销。而对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确实需要提供付款单位的账户信息等资料,但具体需不需要提供复印件并没有明确规定。
 
释疑
 
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增加手续

 
    据了解,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二者在外观上并没有什么区别,真正的差异在于付款方是否可以用发票进行抵扣,主要是单位财务部门的工作。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而言,在开具程序上与人们以往开具的普通发票相同,既可以开具“个人”抬头,也可以由付款人提供单位名称进行开具。因此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没有增加手续,即便是开具单位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只需口述单位名称即可直接开具。
 
    北京国税的工作人员昨天也向北青报记者确认,营改增后消费者依然可以开具单位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且无需提供单位的财务资料。此外,针对一些商家只面向个人而不开具单位抬头增值税发票的问题,这位人士也强调,增值税发票不仅针对个人也针对单位,只要确实是单位消费,就可以要求商家开具单位抬头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财务报销。
 
关注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财务资料

 
    目前开具手续相对复杂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涉及抵扣,因此开具发票时需要提供付款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开户行、账号等信息。而且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要求收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有核验对方是否具有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义务。因此一些收款单位为了确认付款单位是否具有资质,有时会要求对方出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据税务部门人士介绍,对于出示复印件的问题,税务部门并没有硬性规定,但收款单位为了信息准确往往会要求出示。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双方初次业务合作时,对于经常合作的单位之间则不会有这种要求。对于目前在营改增初期,各方还需尽可能互相体谅,比如可以将单位相关证照的信息存储在手机中,开发票时出示一下。这位人士表示,由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抵扣,真正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本单位的财务部门会做出提醒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如果单位财务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的话,应该就是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焦点
 
任何借营改增“搭车涨价”均可举报

 
    另据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尽管此前税务部门已经针对一些酒店借营改增提高房价进行了调查,但营改增后依然出现一些行业借机涨价和乱收费的现象。对此,税务部门表示,只要消费者遇到以营改增作为乱涨价乱收费理由的,均可向12358进行价格投诉。
 
    比如北京百子湾某社区的居民反映,小区的生活热水一直是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每吨30元。营改增前夕小区物业公司贴出通知称“自5月1日起,物业公司正式开具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原地税发票统一作废。由于国家税费政策调整,热水属于商品,接自来水公司通知,自5月1日后上调自来水单价,生活热水单价是否调整另行通知。”对此,北京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人表示,物业公司如果仅是代收水费,并未从中向居民加价,应被视为代理行为,过去按政策不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同样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不存在因营改增而涨价的问题。
 
    另外有消费者反映在北京云南大厦彩云天云南餐厅点外卖时,132元的外卖食品在结账时被服务员加收6%的增值税共7.92元,她实际支付了139.92元。在餐厅开具的盖有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确也标注着“金额”132元、“税额”7.92元,“价税合计”为139.92元。对此税务部门也表示,消费者支付的菜品总价中,其实已经包含了增值税,餐厅并无理由再单独收一次增值税。
 
提示
 
“旧发票”可用到下月底

 
    随着“营改增”推进,越来越多的商户都开始启用增值税发票,不过仍有很多消费者消费后得到的是原来那种营业税发票,按商家的说法是“原来的旧发票还没用完”。那么,这些“旧发票”究竟能用到什么时候呢?
 
    据北青报记者了解到,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改由国税部门发放增值税发票。对于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今年6月30日。纳税人初次到国税领用发票时,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国家税务总局还明确规定,营改增后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也就是说,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今年5月1日起,这两类发票由原来的地税机关监制管理改为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沿用至今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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